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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高速超速追尾致3死1伤 驾校被罚30万

添加时间:2017年3月8日   来源: 东营交通事故律师  

  2011年5月26日,达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发生一起教练车追尾致4人死伤的重大车祸。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达州市安监局获悉,超速是酿成此次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教练车所属驾校被给予30万元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3至5万元的处罚。相关部门并于前日举行听证,听取了被处罚对象意见。

  追尾酿惨祸3死1伤

  2011年5月26日上午9点35分,达州市五环驾校31岁的教练熊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川S0891学”的教练车搭乘金某、冉某和贺某等3名学员,从通川区复兴镇沿绕城公路往达县化工园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绕城公路幺塘岔路口时,教练车撞上同向行驶的货车尾部,教练车被撞得面目全非。车祸造成教练车驾驶人熊某及学员冉某、金某当场死亡,贺某受重伤。

  教练车超速货车超载

  2012年6月11日,相关部门就调查和处罚举行听证会。调查人员介绍说,经调查查明,肇事车驾驶人熊某驾驶的“川S0891学”超速行驶,事发时速度为83-89公里每小时,超速43.3%,且未予同向行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系安全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肇事货车驾驶人张某,违法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并且严重超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直接原因。

  驾校被罚款30万元

  事故调查人员认为,五环驾校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未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控制,没有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发生。遂对五环驾校做出30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余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3万至5万的处罚。

  五环驾校相关责任人在听证会上表示,此次交通事故系熊某个人行为,驾校已尽到管理责任,认为行政处罚不合理。

  调查人员表示,熊某因个人原因改变场地,但不属于公车私用,应属单位的工作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同时,安监部门也考虑到驾校实际情况,没有顶格50万元的处罚,而只给予了3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