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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醉酒后驾车出事故,公司未尽保障义务担责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1日   来源: 东营交通事故律师  
聚餐醉酒后驾车出事故

男子在公司年终聚餐时饮酒过量,后骑车回家时撞上路肩,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遂要求公司赔偿。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决,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偿付死者家属赔偿款173230.80元。

2014年1月30日,王某所在的物业公司组织员工分批进行年终聚餐,王某等12名员工为当日中午第二批进餐人员。聚餐过程中,王某等人喝了两瓶白酒和若干啤酒。聚餐结束后,王某自行骑摩托车欲回到物业公司休息,途中,王某驾驶摩托车在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凤凰南大道口段与路肩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31日14时05分死亡。后经鉴定,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68mg/100mL。2014年2月24日,南昌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某家属遂将物业公司及聚会组织者韩某一起告上法庭。

另查明,死者王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公司未尽保障义务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某驾驶摩托车参加公司员工聚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事实,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有足够的认知,在聚会饮酒后,其明知醉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然驾驶车辆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员工聚餐的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秩序、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物业公司在规定了聚餐不得喝酒的情况下,未对员工买酒、喝酒行为进行劝止,且在死者王某醉酒情况下,未通知其家属,也未安排人员送其回家,而是放任其骑摩托车回家,被告物业公司无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韩某组织聚会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综合死者王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确认死者王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的责任按7:3分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