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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坦公路小客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来源: 东营交通事故律师  

一、事故简要案情
2009年06月26日19时25分,驾驶人卢某驾驶粤Z/80**澳号小客车,从三乡往坦洲方向行驶,途经坦洲镇沙坦公路裕发旅馆对开处(T型路口),遇驾驶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朱某、谭某)从左往右横过机动车道,小客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朱某、谭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卢某驾驶粤Z80**澳号小客车逃离现场,于同日20时许到坦洲镇公安分局马角警务室自首。
二、事故原因分析
卢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是导致事故的次过错;无证据证明朱某、谭某有导致事故的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卢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谭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